(2012)河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高希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55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价值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 芹审判员 徐李明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