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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高希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55号。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xx镇x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6日前履行(2011)河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价值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 芹审判员 徐李明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