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审 判 员 王 彬代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