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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浩审 判 员  王 彬代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