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黄莉红行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121号罪犯黄莉红,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9)金牛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莉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将被告人陈晓蓉、刘春红、XX、方林荣、黄莉红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405号刑事判决,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将被告人陈晓蓉、刘春红、XX、方林荣、黄莉红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黄莉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被告人黄莉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起于2010年6月17日止于2013年6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莉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莉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莉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