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51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70号。负责人:蒋少平,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称已变更为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