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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国旺。委托代理人方智。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川。委托代理人俞星红,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对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认定错误。根据双方签署的《交接协议》约定,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上诉人作为委托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是错误的。即使按照双方的《交接协议》履行,上诉人也无需支付一审认定的数额。一审认定:上诉人实际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各项费用为206042.36元,实际上根据《交接协议》的第6项及第7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不止第7项的59155元,还有第6项约定的5000元,因此原审法院存在计算疏漏。《交接协议》第2项约定交付的装修押金及水电周转押金,已有部分由业主持当时上诉人开具的收据向上诉人退款,上诉人已实际支付,故上述费用已无法按约定交付。第3项的垃圾清运费经查实原来就是业主向环卫部门支付,协议中的该项本身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4100.86元,该款于2013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若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按标的98598.8元之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81.50元,由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由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4月16日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余江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圣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