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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三平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三平,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中专文化,太原市小店区和泰小区仁学诊所负责人,住临县,身份证号:。2012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霍卫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三平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三平及其辩护人霍卫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29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和泰小区内,被告人崔三平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亦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开办”仁学诊所”(又名王新纲诊所),非法行医。该诊所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于2012年8月11日被太原市小店区卫生局以太小卫医罚字[2012]第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于2012年8月15日被太原市小店区卫生局以太小卫医罚字[2012]第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于2012年10月8日被太原市小店区卫生局以太小卫医罚字[2012]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2012年12月29日,崔三平在”仁学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笔录、行医就诊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三平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三平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三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