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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陕西金麦都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陕西金麦都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被执行人:陕西金麦都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188号京西大厦B54号。法定代表人:郭继东,总经理。陈建军与陕西金麦都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麦都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0978元、利息及诉讼费16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陕西金麦都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金麦都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陈建军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0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