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状元红路,注册号410300110004739(6-16)。法定代表人郭大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附���层。法定代表人董存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锋。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217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4月2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崇毅、任彪、被上诉人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滔滔、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皇冠公司系重庆市渝北区皇冠自由城(以下简称自由城)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的消防用水表登记于原告名下。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间,自由城消防水表显示用水量43958吨,���费单价4.55元/吨,产生水费共计200008.90元。2011年7月25日,在中法供水公司的查勘下,发现自由城覃记靓汤火锅位置的消防水管漏水。自由城覃记靓汤火锅系位于靠红土地-黄泥磅公路干道右侧的商业用房(渝北区红黄路363号)。火锅店外是3.4m+0.6m(低0.15m)宽的人行道,在离火锅店4米位置是轨道交通6号线黄泥磅车站工程中国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彩钢围栏。在火锅店覃记标志位置外墙立柱上安装一消防箱,箱下接有镀锌钢管的消防立管和开关阀,消防立支管在地面以下0.6m位置安装有一90°弯管和水平支管。人行道地面以下立支管和水平支管有锈蚀、镀锌层已脱落,水平支管与90°弯管的接头位置脱落,脱落的上半圆弧已出现约0-8mm的开口,下口还未脱离。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自由城消防水管漏水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经专家现场勘查消防水管断裂位置的地下情况、轨道交通黄泥磅车站的平面和高程位置情况及查阅有关施工资料后,得出以下消防水管漏水情况的分析意见:1、地面以下的消防立支管和水平支管长期埋于地下有锈蚀,镀锌层已脱落。2、水平消防主水管下的管床回填土石不密实,并受上部回填土石和人行道施工及荷载的重压、自然沉降以及临近轨道交通隧道爆破施工影响的过程中,管床回填土石天长日久的下沉,水平消防主水管随之下沉并带动水平消防支水管下沉,而消防立支管安装固定在房屋结构的立柱上,不会发生下沉,当水平消防支水管与立支管的90°弯管位置接头承受不了水平消防水管下沉所产生的弯矩,在水平消防管与弯管接头的上半圆弧(受拉位置螺纹牙尖不饱满、缺牙、无牙)被拉脱漏水,随着漏水,水平消防主水管下的回填土石下沉速度逐渐加大加快,消防水管的上���脱落口也逐渐加大,漏水速度加快,造成大量消防水流失。3、中铁隧道公司施工的轨道交通黄泥磅车站隧道工程采用爆破施工对皇冠自由城消防水管的漏水有一定影响(爆破施工的震动加快了该区域回填土的下沉速度),但与水平消防支管脱落无必然的直接联系。现原告认为,自由城消防水管漏水系被告在附近施工作业造成的,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承担漏水产生的全部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消防水管的漏水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渝北皇冠自由城消防水管漏水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得出的分析意见,造成原告消防水管漏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消防水管锈蚀镀锌层脱落,水平消防主水管下的管床回填土石不密实,自然沉降,被告中铁隧道公司在附近进行的轨道交通隧道爆破施工��因素共同造成原告消防水管漏水,致使原告产生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消防水管漏水与被告施工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消防用水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就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的施工行为系造成消防水管漏水的次要因素,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主张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0001.78元;二、驳回原告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损失提交的唯一证据是水费通知单,该证据仅能证明中法水厂通知被上诉人缴纳水费的事实,被上诉人并未实际缴纳该水费,故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产生经济损失,其与中法水厂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如拒绝履行或中法水厂豁免其债务,被上诉人就没有任何损失。一审法院以渝北区皇冠自由城消防水管漏水情况分析意见作为定案依据错误。该意见并非司法鉴定结论,仅为三名专家的分析意见,不具有法定性、有效性,系被上诉人单方��求,由渝北区安监局组织,没有要求上诉人提供施工资料,仅凭现场勘察而作出分析,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上诉人也可以组织更权威的专家做出分析意见,完全有可能与上述分析意见不一致。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对本案作出判决,但未查清上诉人所谓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水管漏水之间有任何因果关系。上诉人合法施工,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因果关系的证据,分析意见中也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相反,该意见表明,上诉人施工行为与水平消防支管脱落无必然的直接联系。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施工行为造成被上诉人消防水管漏水,水是有价值的,水费没交,但损失已实际产生。2、一审中我方也申请了对因果关系的鉴定,法院鉴定部门认为,这个不需要鉴定,也无法鉴定,分析意见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施工行为与水管破裂有因果关系,应当采信分析意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由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自由城消防水管漏水情况作出的分析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轨道交通黄泥磅车站隧道工程采用爆破施工对皇冠自由城消防水管的漏水有一定的影响(爆破施工的震动加快了该区域回填土石的下沉速度),但与水平消防支管脱落无必然的直接联系。由此可见,造成皇冠自由城消防水管漏水是由多种因素造成,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符合本���实际。被上诉人重庆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消防水管漏水,损失已实际存在,其是否支付水费是与水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