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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陕西嘉骏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嘉骏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陕西嘉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雪玲,董事长。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1001641108052502385里的存款895049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1001641108052502385里的存款89504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