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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余某与钱某甲、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钱某甲,钱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78号原告:余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佩堂,安徽省颍上县建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甲,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钱某乙,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系钱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钱某甲、钱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