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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袁某甲等与李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袁某甲,袁某乙,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袁某甲。申请执行人袁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袁某甲、袁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某乙的事故船舶“鲁济宁货26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