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