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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