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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黄灵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灵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灵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灵钊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灵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灵钊于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携带自制工具在佛山市禅城区多次盗窃货车,共价值人民币11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金沙新城一街XX铺前,盗窃被害人孙XX一辆价值人民币28000元的江铃牌货车(车牌号粤E×××××);2、2012年10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陶瓷批发市场XXXX,盗窃被害人卢某一辆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羊城牌货车(车牌号粤Y×××××);3、2012年10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工农路XXXX前,盗窃被害人彭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江铃牌货车(车牌号粤Y×××××);4、2012年10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龙角农村信用社前,盗窃被害人严某一辆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东风牌货车(车牌号粤E×××××);5、2012年10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塘头商贸城附近盗窃被害人孔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汉阳牌货车(车牌号粤H×××××;6、2012年10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同建工业区垃圾中转站前,盗窃被害人梁某一辆价值5000元的羊城牌货车(车牌号粤E×××××);7、2012年11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槎湾路五洲通物流中心门口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曹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8000元的东风牌货车(车牌号粤E×××××);8、2012年11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建国路XX楼下,盗窃被害人吴某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东风牌货车(车牌号粤H×××××);9、2012年11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黄灵钊携带自制车钥匙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工农路XX号,盗窃被害人霍XX一辆价值5500元的江淮牌货车(车牌粤E×××××)。2012年12月12日零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路边将刚从广州市花都区销赃回到佛山的被告人黄灵钊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赃款58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江铃牌货车一辆发还给被害人孙XX。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灵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XX、卢某、彭某、严某、孔某、梁某、曹某、吴某、霍XX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灵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灵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灵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灵钊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灵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800元,按比例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卢XX人民币614元,被害人彭XX人民币1024元,被害人严XX人民币375元,被害人孔XX人民币751元,被害人梁XX人民币341元,被害人曹XX人民币1911元,被害人吴XX人民币409元,被害人霍XX人民币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 曲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