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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0019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玲,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三巷**号。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被告人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14时10分,被告人王玲持已注销的B1型(原C型)驾驶证驾驶皖S61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向阳路与淮中大道交叉口处,被本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管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王玲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3.3mg∕100ml,对王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2.8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王玲于2013年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对车辆拍照,书证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处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海军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玲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玲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接受财产刑的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