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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XXX与高相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高相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687号原告XXX,男,汉族。被告高相彬,男,汉族。原告XXX诉被告高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诉讼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员 张秀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振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