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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1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村民。2012年11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新锋,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新锋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伪造1张“健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称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取得被害人臧某信任,与被害人在本市碑林区金花南路紫落澜庭C栋24层7室房内签订该房屋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款人民币77700元,约定第一期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38000元。被害人臧某后分两次付给被告人王某第一期装修款38000元。同年8月17日,被害人臧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付给其第二期装修款30000元,被告人王某携款逃匿。在房屋装修期间,被告人王某为被害人购墙砖、地砖及人工费等共计支出约25000元。破案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还被害人臧某经济损失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臧某陈述、证人苏某证言、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在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