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黄XX。本院在执行黄XX与黄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X尚欠申请执行人黄XX劳务费人民币30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3085元,定于2013年4月20日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黄XX负担。现被执行人黄XX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韦卫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