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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03号原告:王某,蓝田县白村中学教师。被告:贾某,西安市莲湖区枣园小学教师。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江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现年11岁。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缺乏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没有责任心。现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无和好的可能。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犯不可原谅的大错误,被告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并保证今后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发生矛盾和误会及时消除、化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通过同学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初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原告生子贾邵恒,其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至2009年9月,此后与被告一同生活两年,从2011年9月至今,孩子又和原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提供其2003年3月间所写日记五页,以及2013年2月被告给其所发手机短信一条,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已同意离婚。被告称短信系双方拌嘴后的玩笑话,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持有异议。原告称双方自2011年春节因为被告教育孩子方式粗暴发生矛盾,至今已分居两年。被告对此不予认同,称其经常回家看望孩子,只是原告不让自己进门而已,不属于正式分居。双方均未再行举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及本院审判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存在感情基础。之后发生的矛盾争执,多因生活琐事和教育子女而起,并无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根本原因。被告当庭表示保证今后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及时化解矛盾和误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结合案件实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念及夫妻情感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双方修复婚姻家庭的机会。双方尤其是被告应多反思自己的不足,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相互沟通和理解,共同抚养教育孩子,以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