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4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江河京威水务有限公司与王书敏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江河京威水务有限公司,王书敏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350号原告北京江河京威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金园林小区东侧。法定代表人吴昌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晓磊,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王书敏,女,年龄、民族、职业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江河京威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敏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江河京威水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江河京威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江河京威水务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