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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211号申请人刘某,男,1936年8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刘某申请执行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甲在安阳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