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