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获执字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学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387号申请人: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学祥。关于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学祥租赁合同一案,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保全陈学祥在案外人XX江的债权5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陈学祥在案外人XX江的收入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永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