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春英与魏凤兰、吕建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英,魏凤兰,吕建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第212号原告张春英。被告魏凤兰。被告吕建奎。原告张春英与被告魏凤兰、吕建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