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友国敲诈勒索罪,朱友国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友国。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7年6月、1991年9月、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年、十一年,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2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平湖。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友国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友国及指定辩护人杨平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朱友国因经济拮据,遂起敲诈勒索歹念,将本区六横镇峧头居民李某丙、邱某、邬某作为敲诈对象,并书写了恐吓信。同年7月20日,被告人朱友国为在实施犯罪时不暴露身份,遂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找到路人廖某,以500元的价格要求用廖某的身份证帮其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以备汇入敲诈款项之用。同年7月25日早上,被告人朱友国分2次从本区六横镇台门加油站购买汽油,后将汽油藏匿于台门大夹屯桔子林内。当晚,被告人朱友国将3份恐吓信分别送至邱某、邬某家及李某丙经营的浩舟大酒店,信中称自己系某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要求邱某、邬某、李某丙将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20万元汇入指定的银行卡内,若不照办必进行报复,同时告知当晚发生在台门的烧车事件也是该黑社会组织成员所为。为使邱某等三人相信恐吓信内容,次日凌晨,被告人朱友国至六横镇台门大夹屯桔子林取出事先藏匿的汽油准备实施烧车行为。随后,被告人朱友国途径六横镇台门小夹屯38号李某乙家门口时,见李某乙的浙L×××××大众宝来轿车与刘某乙的浙L×××××帕萨特轿车停放附近,即上前将汽油泼在该二辆车的车头,尔后点燃一根木棍引燃汽油,致该二辆轿车着火燃烧受损,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23972元,其中浙L×××××大众宝来轿车毁损部分价值人民币57553元,浙L×××××帕萨特轿车毁损部分价值人民币66419元。同年7月26日,邱某、邬某、李某丙收到恐吓信后先后报警,未交付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友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乙、邱某、邬某、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廖某、陈某、陆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购车发票,开销户登记簿查询,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笔迹鉴定书和轿车毁损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友国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友国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友国已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友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友国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友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岚人民陪审员 陈方兴人民陪审员 徐和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红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