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恒全诉胡忠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全,胡忠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796号原告王恒全,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胡忠金,男,194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全诉被告胡忠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全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恒全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