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李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