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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李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