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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审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05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连心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方,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河,男。委托代理人田永斌,男。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郑家寺村委会办公楼*层*号**号。法定代表人王天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城管执罚字执(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经调查核实认定被执行人无规划审批手续在草滩街办建材西路加建二层商铺项目。后申请执行人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为由,作出未城管执罚字执(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工,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2、处罚人民币518400元整。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未城管执罚字执(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执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