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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颜广炎,陈锡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广炎,陈锡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金民初字第37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贤,该联社平定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颜广炎。被告陈锡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颜广炎、陈锡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颜广炎、陈锡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为237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钟万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