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余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余保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代表人:秦岭,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财志、闵晗,均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保洲,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告余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余保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