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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顾文兰与亓付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兰,亓付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顾文兰,居民。被执行人亓付有,居民。申请执行人顾文兰与被执行人亓付有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亓付有未主动履行义务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亓付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恩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