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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高某,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