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郗某某,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郗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郗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郗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