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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姚俊飞与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飞,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943号原告姚俊飞。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剑仁,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俊飞诉被告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亦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被告均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姚俊飞撤回起诉。二、准许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坤东审判员  甘 晓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昌慧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