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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合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廉州镇X村委会头塘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复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世毅、彭大文先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珍、蓝某、蓝某,被告人黄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某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袁某峥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9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桂E88M**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合浦县城往石湾方向行驶,至石湾镇沙朗村委会捋底村路段,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蓝某伟驾驶的正三轮人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伟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肇事后驾驶逃逸。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蓝某伟不负事故责任。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黄某受车主庞某光的雇请,驾驶桂E88M**号正三轮摩托车载货由合浦县城往石湾方向行驶,行至石湾镇沙朗村委会捋底村路段,靠道路左侧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蓝某伟驾驶的正三轮人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蓝某伟驾驶人力三轮车正常行驶,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死者家属丧葬费人民币17000元,余款未赔。死者蓝某伟为城镇居民,抢救医疗费为7666.7元。肇事车辆桂E88M**号正三轮摩托车于2012年6月2日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江、蓝某、蓝某雄、庞某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庞某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珍、蓝某和蓝某因蓝某伟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7666.7元;黄某、庞某光赔偿132333.3元)。石某珍等三人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调解书、谅解书、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宏宽审 判 员  赵前萍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开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