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广水郝店分理处与李红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分理处,李红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分理处。法定代表人程敦晴,系该行行长。被告李红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分理处与被告李红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分理处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郝店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