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梁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负责人:靳某,该行行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诉被告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4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茵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杜秀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