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38号原告:李某,女,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某,男,195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牛旭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