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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3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存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诉称:本人与徐某某在2003年通过网络认识,2004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9日婚生一子陈某。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生活在一起的几年时间内,我们打过无数次架。故其诉至法院:1、要求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婚生子陈某由我抚养,徐某某支付抚养费350元。徐某某书面辩称:我们感情很好,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陈某某、徐某某于2003年相识,2004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9日婚生一子取名陈某。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陈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某某与徐某某已结婚近十年,婚姻感情基础应当较为牢固。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照顾子女等方面发生矛盾,今后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宽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