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边祝良与徐伟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祝良,徐伟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377号原告:边祝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颜荣。被告:徐伟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祝良与被告徐伟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祝良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伟夫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边祝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夫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祝良撤回对被告徐伟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边祝良负担。审 判 长 边 锋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