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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边祝良与徐伟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祝良,徐伟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商初字第377号原告:边祝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颜荣。被告:徐伟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祝良与被告徐伟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祝良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伟夫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边祝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夫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祝良撤回对被告徐伟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边祝良负担。审 判 长  边 锋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寿崇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