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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爱莲与吴昊、闫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莲,吴昊,闫蒙,林泰旭,济宁市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许爱莲。被告吴昊。被告闫蒙。被告林泰旭。被告济宁市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撤回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汽车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