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爱莲与吴昊、闫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莲,吴昊,闫蒙,林泰旭,济宁市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许爱莲。被告吴昊。被告闫蒙。被告林泰旭。被告济宁市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撤回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汽车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