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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陈启会诉西充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会,西充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陈启会。委托代理人王宇飞,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充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诚汶,所长。委托代理人仲友昌,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会诉被告西充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会于2013年4月13日以拟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陈启会承担。审判员  张大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