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柴凌峰与王睿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睿,柴凌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慧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凌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崇杰。上诉人王睿为与被上诉人柴凌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睿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上诉人王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楼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