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杨兴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563号罪犯杨兴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户县,因故意伤害、贩毒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31(2007)西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由陕西省延安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刑执字第1925号裁定书减刑一年;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由陕西省延安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刑执字第1076号裁定书减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杨兴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兴旺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别是该犯从事缝纫机工工种以来,尽职尽责,任劳任怨,节约原材料,注重安全生��,爱护生产设备,受到分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累计获积极十二个。单项奖励33.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兴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兴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兴旺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