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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与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非诉审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蒙胜利,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涛,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CLINTONCHIU-HONGYUEN。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2月17日对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作出的社保费限缴字(2012)第0404200029742-2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2013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撤回其执行社保费限缴字(2012)第0404200029742-2《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的申请。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