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元琴与赖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元琴,赖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141号原告:赖元琴。被告:赖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元琴与被告赖三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