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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元琴与赖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元琴,赖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力商初字第141号原告:赖元琴。被告:赖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元琴与被告赖三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