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行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凯瑞交通职工培训大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碑行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北娃,男。委托代理人贺婧,女。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瑞交通职工培训大厦,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贺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禾,女。委托代理人裴娟,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瑞交通职工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凯瑞大厦)依法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北娃、贺婧,凯瑞大厦的委托代理人李禾、裴娟出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于2012年11月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凯瑞大厦作出碑人社罚字(2012)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核实凯瑞大厦未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881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一份和送达回证一份。2、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及调查笔录一份。3、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4、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和送达回证一份。5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一份和送达回证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被申请执行人凯瑞大厦称,凯瑞大厦在2012年6月接到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针对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区人社局进行了上报。截止2012年7月23日本单位共有职工134人,其中暑期工7人,餐厅厨房劳务承包26人,保安员劳务派遣10人,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11人,享受设备现金补贴的19人,在本单位参保的30人,超过社保缴费年龄的7人,共计110人,剩余24人均表示自愿放弃参保。其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簿,故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有误。被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如下:1、2012年7月凯瑞酒店全员花名册一份。2、凯瑞大厦中厨房承包费用发放明细一份。3、保安服务合同一份。4、人事关系在原单位的人员名单一份。5、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一份。6、社保超龄人员名单一份。7、2012年为30名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名单、缴费凭证及签订的劳动合同。8、24份自愿放弃参保的个人证明。9、2013年凯瑞酒店全员花名册一份。10、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表各一份。经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如下确认:凯瑞大厦对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区人社局对凯瑞大厦提供的证据3、6、7、10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它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不真实,应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证据2厨房承包不能作为不办理社保的理由;证据4、5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据8违法了社保法的相关规定;证据9与本案无关。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区人社局对上述证据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不予确认。经审查,2012年6月6日,区人社局向凯瑞大厦送达了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凯瑞大厦提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年检资料等材料前往该局执法监察机构接受询问。同年6月11日,区人社局向凯瑞大厦送达了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凯瑞大厦在收到本指令书五日内把改正情况和意见及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区人社局,并向该单位人事主管陈曼制作了调查笔录。落实到凯瑞大厦为其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人数为30人,另有10人为劳务派遣。凯瑞大厦未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7月16日,区人社局向凯瑞大厦送达了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凯瑞大厦未申请听证。11月2日,区人社局向凯瑞大厦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按70人未办理社会保险人数计算,决定对凯瑞大厦处罚288120元。凯瑞大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2月28日,区人社局向凯瑞大厦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3月20日,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用人单位成立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凯瑞大厦在2012年7月期间据其称共有员工134人,但仅为其中30名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已经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应认定区人社局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现区人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荣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