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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环法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俊杰,丁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丁俊杰,男。被执行人丁论全,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俊杰与被执行人丁论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丁论全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5)环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志甫审 判 员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