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桂兰与杨萍、王金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花,杨萍,王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花,女,1956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萍(又名杨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娣(又名王金弟),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住房一套过户至吴桂花名下所有。二、冻结、扣划杨萍、王金娣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