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宁某某与傅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宁某某,傅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06号原告陈某某。原告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石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某某、宁某某与被告傅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宁某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宁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宁某某减半负担290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月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