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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仓某甲、仓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仓某甲,仓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196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瑞勇。被告仓某甲,农民。被告仓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仓某甲、仓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琳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蔚 百度搜索“”